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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健平案后的想法--司法发展与独立

(2008-02-14 14:06:30) 下一个
中国法制建设这么多年,到底司法改革是在一个井里转圈圈,还是已经完全的超司法独立这一反面挺进。为回答这个问题本人在这里不得不谈到我国独特的司法体制和司法腐败现象。

司法腐败和司法制度不健全原因很多不能全面概括,现总结为以下几条:1. 司法不独立无法在一个相对无干扰无偏见的环境中办案;2.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3.法律的更新和社会发展的协调性不够;4.社会大环境的道德缺失。5.执法严肃性不够,执法不严

一,司法不独立
中国的政治现状决定了司法无法独立。
1.财政上,各级法院都少到的法政府的制约,因为各级法院的财政预算是由各地方财政拨出,这决定了法院的经济基础受到了制约;如果案件牵扯到了地方利益,地方政府可以从财政方面牵制法院的正常运转,法院当然在做判决的时候有所顾忌;
2.人事上,各级法院人事任命是由同级人大决定,但提名审查则有组织部、政法委来定夺。这样长官的意志往往就是判决的方向。这样法官们才能首先保住自己的饭碗,如果做得好才能晋升。
3.党的领导,法院的各级领导都是共产党员,当他入党时的宣誓一把自己完全交给了一个组织,因此党的方向既是他努力的方向,也是他晋级的途径。人大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何况小小的法院。虽说宪法上并没有明确指出党是在人大之上的,但宪法中人大是要受党的领导,这样在法理上,任何组织、个人、团体、机关...都无法摆脱受到党的领导。因此,在一些大案要要案的处理上,法庭无法摆脱各级政府和中央还有党的约束。当党提出稳定要到一切时,任何案件的审理尤其是影响较大的案件审理都少到了不同程度的干扰。尤其是腐败案件无法彻查、根查。而当政治需要的时候,法院不得不在党的授意下,收拾那些战败的政治集团。陈希同陈良宇都是例子。

二,从业人员的素质差
1.很多法官是由当年的退伍军人专业而分配到法院的,他们毫无专业知识,在多年的锻炼后也只是以一些经验来判案,对于立法意图,法理依据所知甚少。在量刑时经常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当一个法官对法理和法规的理解不透澈时容易产生判决的不公正,许庭案和南京彭宇案的判决即由此嫌疑。本人在一次保险案件代理中,遇到的法官既是转业军人,其连最基本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没有搞清。在那个案件中被保人是丈夫,投保人是妻子她为丈夫买了人寿保险和医疗附险,受益人是儿子,保险人是中国最大的保险公司(在这里我就不具体指明了)。我国保险法规定,在投保与生命相关的险种时,被保人必须签字或授权投保人(立法目的是防止投保人恶意投保诈险)。而暗中的丈夫不知保险一事,但保险公司却对妻子声称一切符合法律手续。投保一年后,当上方对博公堂的时候,法官却不知如何向被告人--保险公司解释保险法的条款,而用了民法里的代理关系来解释,亦为:投保人并没有代理被保人的权利。使律师们大为尴尬,因为所有的保险方都为独立关系,并非代理关系。从而可看出法官们连基本的普通法律问题关系都没有搞清,如果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2.法律知识的落后,我们的法系比较独特,其实较为接近大陆法系,以学习日本台湾的架构为主。在法律理念上还是学习海洋法系,毕竟英国法律体系是比较发达的。例如现行的合同法基本都是照搬英美法系的原则,要约、要约邀请、接受,对价等等。当然英美法系也在向大陆法系靠拢,法典化的趋势不可避免。现在我们所学习的法律知识知识停留在书本的表面,而在英美法系案例的学习基本上是在对法律思维和法律的精义进行培训。因此,我们的很多法律知识在时代的变迁中变得落后不实用。反而如果对法律思维运用熟练,则是万变不离其宗,可以随时适应新形式。

三,法律的更新和社会发展的协调性不够
例如许霆一案中,17万被认定为数额巨大从而成为加重情节致使他获罪无期。而现在中国经济的发展,17万元在各种犯罪中一不是巨大数额,所有贪污腐败案中,那个的金额少于百万?因此造成了判决很难服众。

四,中国在物质文明中的大发展造成了,道德的缺失
打个比方,道德是一个缓冲区,而法律是底线。大多数纠纷,案件人际关系都是由道德来调整,只有少数冲破了缓冲区,从而必须有法律来调整。而由于道德的缺失(包括诚信,忠诚,爱情...),现在任何纠纷都可能直接导致入禀法院。一方面,大量案件的涌入使得法院的忙于应付很难做出精确判断,另一方面,时间、金钱等资源都在诉讼期间浪费,社会成本大大增加。最终,法院的法律判决非双方真正意愿,这样当事人的初衷未必真的得以体现。而道德可以节约社会成本,增快效率,使法院有资源去处理重大疑难案件。

五,执法不严
执法不严造成的后果不言而喻,法律的威严性已在中国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判决裁定下达后无法执行,使得民众对于法院的信任不复存在。执法不严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上所谈的1~4点。这样的循环是的司法系统内部也是腐败丛生。

从实践的角度来举一个例子:
宋健平案贪污挪用公款上亿而被判无期反差对比许霆恶意取款案(恶意取款17万,获刑无期)。为什么金额差距巨大而刑罚是一样的呢?一般的现行司法操作是,检察院或纪检委接到举报(或政治斗争的结果,或各方利益的冲突)而立案侦查,其立案侦查的目的现在也已不是为了真正的反腐,而是想着法子搞钱。譬如:如果嫌疑人能主动退还所谈款项,或其单位利益相关人可以退款,检察院明面上可以对最会款项按百分率提成,暗地里嫌疑人具体上多少贡则以案情的大小,受关注程度...而定。这样如果不是中央督办的大案要案,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或以小罪起诉,又或少报犯罪的金额,以打道从轻处理。如果就算是中央督办的案子,可能由于牵扯的人太多,一般能退还赃款的法院都会从轻处罚(原因正如上面所提到的1~5点),因此相关的利益集团会解囊自保。这只是中国司法腐败的一角!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出的也不少。现在有多少经济犯罪是公开审理的?陈希同案只不过是做了个秀罢了,贪污腐败是刑事案件,公诉人竟然在法庭上没有公开嫌犯是如何收受贿赂,时间地点任务,事件的环境,贿赂的目的...太多太多需要证实,从而定罪。可是具体的什么也没交代,司法独立是一个大幌子。陈良宇案,社保基金怎样被挪用的,什么时候被挪用的,用到了哪里,怎样挪用的,陈扮演的什么角色...我们平头老百姓知道什么?

司法系统受制于人,而自身也腐败丛生,从而使得中国的法制是一纸空谈。要想使得社会进一步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而司法独立改革应首当其冲。当然,这里有很多的问题讨论并非详细,保皇派可能要不高兴,并斥骂民主并非良药。这里要指出的是民主是一种精神在政治体制中的体现,一票一选是形式,没必要再这个问题上就缠不清。但没有独立和健全的司法制度,我们永远走不出在井里观天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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