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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颠覆国家政权”的革命权

(2023-12-12 07:07:31) 下一个

公民“颠覆国家政权”的革命权

——选自王志勇《福音、国度与文化:三化异象与基督徒侍奉的天国战略》

二十一世纪中国人的使命就是在耶稣基督里真正经历出埃及的过程,我们要自觉地摆脱两千多年的帝国秩序,领受上帝赐给的天国秩序,得享在上帝面前的自由和平等。美国独立战争所争取和宣示的就是这种上帝赋予的基本人权,这种基本人权甚至包括公民“颠覆国家政权”的革命之权。在1776年《独立宣言》的发表乃是现代宪政民主的开端,此宣言在前言部分就明确宣告:“为了保障这些权利(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之政府,只要破坏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政府。”

当然,统治者的统治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这种对于个人自由的尊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但却不是唯一的最重要的原则,正如哈佐尼所强调的那样:“保守主义认为,个人自由是宝贵的,应当予以培养和保护,但是,如果要维系国家生活的正常进行,这个原则必须在彼此竞争原则复合体的平衡中才能找到其合适的位置。”[1] 正如孩子的出生及其父母的监护并不出于孩子本身的同意一样,个人出生在一定的国家之中和政权之下也不是出于个人的同意,我们不必像自由主义者那样把“统治者的统治必须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上升到唯一的终极性原则的地位。

但我们必须承认,《独立宣言》所保障的不是任何个人、家族、民族、宗教、政党的特权,而是保护每个人的基本人权,并且把这种基本人权奠基于上帝赋予这种神圣性的地位,同时明确高举人民在捍卫基本人权方面的革命权。这种人民革命权的合法化乃是美国对全世界的贡献,也是美国宪政民主之所以招惹全世界独夫民贼仇恨、惧怕之处!杰斐逊明确强调,宪法必须有权利法案,而权利法案的目的就是为了制约政府的权力,“使人民有权对抗地球上的一切政府,无论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府,还是某个特定的政府;一切正义的政府都不能拒绝它,或者闪烁其词。”[2] 对此潘恩充满激情地说:“太阳从未照耀过比这场斗争更有价值的事业。” [3] 这一伟大事业的目的不仅是解放,更是立宪建国,确保人民的自由和权利,这是到目前为止一切中国的“革命”所缺乏的。

美国人通过艰苦卓绝的斗争赢得了独立和人权,他们的使命当然也是帮助更多的人赢得这样的独立与人权,也只有这样他们的独立和人权才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多的盟友和更大的保障。从此以后,人类社会进入了废除“君权神授”、高举“人权神授”的新时代,几千年来笼罩在皇帝身上的虚幻的光圈被彻底剥除了!英国清教徒把暴君作为国贼而推上了断头台,而美国清教徒更上一层楼,从根本上废弃了君主制,建立了近现代意义上的第一个宪政共和国。

皇帝不仅没有“新装”——我们不要再用任何新理论为皇权专制辩护,也没有“旧装”——任何古老传统都不足以支持皇权专制的合法性,他和其他人一样是有限有罪且有死的人,不能在上帝的约法之外享有任何的特权。在上帝的主权和约法之下,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妄图成为凌驾于他人之上的“皇帝”都是非法的,都是可憎的!这样的“土皇帝”一旦犯下杀人之罪,人人都可以奋勇杀之!

 

[1] Yoram Hazony, Conservatism: A Rediscovery, p. 304.

[2] 1787年致詹姆斯·麦迪逊的信,引自阿伦特《论革命》,126页。

[3] 潘恩,《常识》,余瑾译(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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