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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是“国营”体制的中国妓女

(2010-05-25 14:20:50) 下一个


中国的妓女产生的年代相当久远,基本上可以追溯到西周奴隶社会时期。西周是中国奴隶制度极盛的社会,当时蓄女奴之风甚广,所以可以认为“家妓”、“奴隶娼妓”的妓女制度萌芽自西周始。以后,这些受奴隶主控制的“家妓”,逐渐演变为“官妓”,即由为一个人或几个人服务发展为面向社会、为奴隶主的某些政治、经济和社会目的服务。到春秋初期,齐国的宰相管仲设“女闾”,《东周策》叙述这件事说:“齐桓公宫中女市七,女闾七百”。做为国营妓院,收取税金,可能是国家发展妓女事业的开始。后来汉武帝又创立营妓制度,让妓女作为慰安妇为在外参战的军人提供性服务,以解决军人的性饥饿问题,体现了封建皇帝的人文关怀;到了隋朝,隋炀帝设立教坊,广纳歌舞艺人,纵情声色;唐朝沿袭了隋朝的教坊制度,唐玄宗更是扩大教坊机构,教坊艺人达到一万多人。

由于中国历史上妓女是“正当”职业,因此发展迅速且分工明细,总体上分为艺妓和色妓,艺妓要从事艺术表演活动,如同今日之文艺工作者,娱乐明星;而后者主要出卖色相,就是今日人们普遍认可的娼妓。但之所以把艺术家和娱乐明星归入妓女,是因为艺妓也经常卖身,是当时社会的下等人之一。从服务类型划分,又可以分为宫妓、营妓、官妓、家妓和民妓组成。宫妓是皇宫中服务于皇帝的妓女;营妓是服务于军队军官和士兵的妓女;官妓是服务于各级地方官员的妓女;家妓是达官贵人家庭供养的服务于这种达官贵人的妓女;而民妓就是活跃于民间,服务于社会的妓女。在这五类类型的妓女中,前三类是国营妓女,按照现在的话说,是体制内的,列入国家正式编制(乐籍),由国家财政供养;后两类则相当于个体私人经济,不向国家伸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服务社会和私人。

唐朝时社会风气比较开化,在杜甫、白居易等大诗人的作品中经常提到挟妓游乐的场面。尤其是唐玄宗更是有名的风流皇帝,他设教坊、置梨园,养宫妓;特别是与杨玉环风流韵事传遍朝野后,对社会风气的败坏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各级官员纷纷仿效,诸道、方镇、府司、州县军镇都设有官妓,每逢节日宴游,迎送官员,招待宾客,都要分配妓女前去歌舞陪侍。因此,唐朝是妓女行当大行其道的时期。

到了宋元时期,程、朱理学兴起,重视男女之防,对于官员狎妓有所限制,规定妓女只能为官员提供歌舞和陪酒这类活动,不能提供性服务,违者要受到各种处分。这种规定执行起来一定有难度,因为私下的交易似乎很难被发现。事实上地方军政行政长官私下命令地方官妓提供性服务的仍很普遍,不过,官员像唐朝那样公开要求妓女献身,并以这种交易为风流倜傥而骄傲自豪的风气,算是被转变了。

到了明朝,朱元璋同样禁止官妓向官员提供服务,让一些官妓面向市场,向社会提供服务以增加财政收入。官员不能从妓女那里得到性服务,官员对于妓女的态度也开始冷落,官妓营妓的经费也成为问题,她们不得不向市场化服务转变,中国的妓女的市场化从此开始了,中国妓女以官营为主向民营主导过渡。

到了清朝,雍正皇帝下令全国废除乐籍制度,国家不再正式供养妓女。从那时到现在,官员嫖妓在制度上是被禁止的,但不可能被禁绝。只是,没有了国家财政供养的官营妓女供享乐,官员嫖妓如果不是自掏腰包,就一定是有人为了某种利益为他买单,甚至是贪污公款或巧立名目用公款做嫖资了 。

新中国建立,对妓女采取了强制取缔措施,在中国流传了几千年的“妓女”这一非正当职业被全面禁止,当时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近年来鸡、妓社会暗流又在全国范围内悄然兴起,特别是由于某些腐败分子的暗中支持,这种现象颇有愈演愈烈之势,国家采取的各种“扫黄”活动均收效甚微,久而久之,必将形成一个难以治愈的社会“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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