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以言治罪

(2009-12-25 16:42:14) 下一个
朴 卓
    2004月2月1日刘晓波、余杰等百余中国学者发出要求中国政府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出法律解释的呼吁信。信中称,“湖北省知名网络作家杜导斌于2003年10月28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两天后警方向家属送达了“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拘留通知书”,“这是一起以言治罪案件。在定罪上扩大了《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外延,侵犯了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所确认的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并与最近执政党中央关于第四次修宪“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建议不相符合,与政府在人权保护上和国际接轨的一系列势力不相合拍,不利于中国当前政治文明的进步”云云。该信还搬出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宣称“言论自由不得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加以限制”,“公民批评政府的决策和政策的言论,属于宪法所确保的言论自由范畴。”并据此认为,第一,以国家安全的名义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只能发生在公民的“言论”足以产生危及国家政权安全的现实后果或现实可能性之时;第二,即便受到行政法或刑法所限制的言论,也不一定就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主体,应在主观方面具有以暴力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现行政体的动机;在客观方面必须有主张或支持以非法治的暴力方式颠覆国家政权的煽动行动。而杜导斌的文章仅仅是和平地表达某方面的政治异见,这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相去甚远,“他(指杜)没有在任何一篇湖北警方所列举的文章中主张和煽动暴力。”那么,事情的真相到底怎样呢?真像刘、余等人的呼吁信所说的这样吗?
    一、杜导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比比皆是,铁证如山,不容置疑
    刘晓波、余杰他们的上述言辞,广征博引,激愤而委屈,如果仅仅看这篇呼吁信,人们很容易把杜导斌一案看成“冤案”,对他们产生同情。但是,一旦看到杜导斌的“行动起来,保卫香港”等文章,感觉就完全不一样了,事情的真相就大白天下了,他们极端仇视中央人民政府,企图颠覆国家政权的狼子野心昭然若揭,人们的那种莫名的同情就会荡然无存了。请欣赏一下杜导斌这些被刘、余等人称为不属于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吧:“现在的中央政府是不是合法政府?结论是:不是!”(支持23条是卖港卖国主义);“北京在1997年提的‘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宣言是包藏祸心的。这句话强烈暗示出北京取代英国成为香港新的宗主国的企图”(支持23条是卖港主义卖国主义);“香港是回归祖国,还是回归独裁的中央政权?如果是回归祖国,回归后的香港就是主权在民的香港;如果回归后主权不在港人却为北京所窃取,那么这不是回归,只是换掉主子”(支援23条是卖港主义卖国主义)。“北京在香港的种种威逼利诱早已充分暴露出专制独裁者的铮狞面目”(奉劝香港的北京拥董们);“北京的倒行逆施造成了港人社会的严重分裂,造成了香港的动荡不安……”(奉劝香港的北京拥董们)。“香港有良好的法治基础,如果屈从北京的权力意志,其前景只能是蹈袭大陆的后尘(行动起来,保卫香港);”“……颠覆中央人民政府与否则完全取决于中央‘人民政府’自身的合法性。一个不合法的中央政府港人和内地人都有权颠覆”(行动起来,保卫香港)。好了,这已经足够了,如果有谁读了这些文字还坚持认为杜导斌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话,那我们就只能认为他或许是根本不懂中文,或许是与刘晓波、余杰这些惯于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的骗子,有一种心领神会的默契。
    二、以美国法律来衡量,杜导斌的言论更是颠覆国家政权罪
    刘、余等人的呼吁信在否认杜导斌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时候,特别强调的根据有两点,一是认为杜文是和平地表达政治异见,只有以暴力方式颠覆国家政权才构成犯罪;二是认为“以言治罪”与国际接轨的一系列努力不相合拍。那么好,我们就以美国法律为例,来进行一次“国际接轨”的学习,以便让刘晓波、余杰这两个愿使中国再做三百年西方殖民地,愿生为美国人的奴才,看一看他们顶礼膜拜的洋主子,是如何在他们自己的家园“以言治罪”,用法律来制裁和平地表达政治异见的言行的。
    稍稍读一点美国宪法和法律,就不难发现,美国宪法和法律对“言论自由”是有着许多严格限制的。据有的旅美学者研究,美国宪法不保障的言论自由就有十八种之多。美国的言论自由既非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定义。美国宪法上言论自由有一些易被人忽视的但十分明显的特点,比如:
    1、言论自由权的范围及应用有其时间性。
    2、言论自由权的最后解释权在联邦最高法院,个人不得自己释法执法,或择法而从。
    3、最高法院在解释言论自由时根据美国的国情、政治体制、政治经验,而不是沿袭英国传统。
    上述这些特点,反映了美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十分宽泛而且严格的,比如,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人们“没有引发危害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自由”(如,曾有人在街头发表演说,辱骂总统和一些官员,遭到逮捕,以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判刑);没有扰乱学校安静上课的言论自由;没有以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而妨害城市交通或违犯交通规则的自由;没有泄露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等等。另外,欺诈不实的商业广告、黄色书刊、毁谤性言论也不在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列,军人和监犯的言论自由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议员言论和行为也有一些不受保障,如记者招待会或接受记者访问时所发表的谈话,在非议会场所发表演说,将国会记录复印,送选民或外界散发;打电话给政府官员干涉施政等等。所以,有的旅美学者认为美国的种种法律规定表明:(1)美国的言论自由不仅在战时会受到严格限制,在平时也并不是绝对不受限制;(2)言论自由是权利也是责任,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的权利;(3)言论自由的行使及保障须以宪治政府的存在为前提,依法行使,不是无法无天;(4)政府虽然对纯粹言论不得侵犯,但对涉及行动的违法言论仍采取干涉主义。
    翻开《美国法典》(1983年版),不难发现,美国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造反、叛乱、煽动暴乱或鼓吹推翻政府。他们对于反政府活动的管理比我国更严,判刑更重。
    再看看,《美国法典》第18篇犯罪行为与刑事诉论程序第115章叛国、暴乱及颠覆活动。该章从第2381条开始,到以下十余条中,赫然出现“叛国”、“叛乱或造反”、“煽动暴乱阴谋”、“鼓吹推翻政府”、“对武装力量进行煽动”等令人心惊肉跳的字眼,一下子把一个所谓民主自由的国家,变成了一个对反对资产阶级政权和国家或对国家不效忠的人进行无情镇压的专制国家。稍微看一看有关条款,就不难看出大讲言论自由的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以言治罪”的国家,是一个严厉镇压各种非暴力的反政府活动的国家。这一章里的第2383条“叛乱或造反”中明确规定:“任何煽动、实施、协助或进行叛乱或造反及以反对美国当局或其法律,或对上述行为给予援助或表示支持者,应判处最高至1000美元罚款或最多1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不得再担任任何美国公职。”第2385条“鼓吹推翻政府”中,明确认为,“任何人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理由、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通过暗杀政府官员,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或任何州、领地、特区或占领地政府,或任何下级政治机构和政府”就是鼓吹推翻政府罪。
    刘、余等人不是主张在法律上国际接轨吗?不妨我们把杜导斌案也与美国法律接一下轨,杜文的言辞难道不是鼓吹、煽动、劝说推翻中国政府吗?杜本人难道不该被抓吗?结论是勿庸置疑的。
    三、美国从来没有真正的、绝对的言论自由,超阶级的言论自由是一种虚伪的政治欺骗
    美国在执行本国法律时,不仅以言治罪,而且这种以言治罪还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美国学者早就指出,“美国共产党的政策中没有暴力”,美国“共产党从来没有做过鼓吹用暴力推翻美国政府这种蠢事”,但却被诬蔑为搞阴谋。而且美国学者发现,差不多“每一个美国人都在搞阴谋,因为这是我们的民主工作的好方法。许多许多人都在把他们的目标向各界人士推行。唯有共产党人这样做被说成是搞阴谋”。这就是地地道道的美式民主自由。
    美国在保护言论自由或许是世界上立法最健全的,但大量事实一再表明,一向不遗余力地向别人鼓吹“言论自由”的美国政府,其实一直都在自己的国家里处处限制这种“自由”。从美国的立法中,人们不难看出美国政府一贯标榜的所谓“言论自由”和“人权”是多么虚伪,美国法律多么强烈地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利益。
    美国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表现在国际关系和国际交往中。据美国“人权观察”和“美国民权自由联盟”所撰写的《美国违反人权状况——关于美国履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报告》透露,美国政府在50年代通过立法,禁止各种具有争议性观点的人进入美国。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内,美国政府出于政治原因上的考虑,汇编了一份“危险分子”名单,多达几十万的外国“可疑分子”上了名单,成千上万的外国公民被禁止进入美国或被驱逐出境。美国政府以意识形态为理由对外国来访者拒发签证的做法,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国际上的谴责。根据相关条款,美国总统仍然有权拒绝任何被认为“有损于美国利益的人”入境。根据美国新闻署制订的有关规章,它可以对其政治观点同美国政府不一致的影片拒发入境证。
    在新闻报道方面,美国也是处处充满严格限制。据上述报告透露,在近年来的美国军事作战中,美国新闻界的各种活动受到了严密的监督,只有被军方挑选出的记者站里的成员才允许报道敌对双方的活动;记者的新闻稿发稿前要选送军方人员“审查”,在所有的时间里,都有一名军方人员同记者呆在一起,以限制战场上的士兵自由自在向新闻记者发表看法。同时,美军方有时甚至使用武力强行逮捕、拘留美国及外国的新闻记者,强迫他们交出美军方不愿公开的资料或录像带。美军方并不仅仅对有批评的内容或令人难堪才加以审查,而是根据程序对需作审查的材料加以审查,这样,所谓的“安全审查”就完全超出了任何军方合理的需要。美军方不仅对“太丢人”的内容进行删除,而且公然进行肆意的篡改,比如,当《底特律自由报》的一名记者在报道中描述返回美国的飞行员“态度轻浮”时,新闻检查官把它改成“感到自豪”。美国的新闻自由的虚伪性,欺骗性由此可见一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美国的所谓“言论自由”是以保护资产阶级利益,维护美国垄断资本的统治为前提的,它们的所谓“言论自由”根本不是超阶级的,超国家的,而是有着强烈的阶级性的。国内外一些民主精英和洋奴,如刘晓波、余杰之流所一贯宣传的那种绝对的、毫无限制的“美式言论自由”是根本不存在的,只是他们编造的为其政治目的服务的一种神话和谎言。美国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不仅十分宽泛,而且对于反政府的活动和言论的管理及限制比我国要严厉得多,判刑也重得多。早在1918年,美国会就通过了谋叛法,根据这一法律,连说了所谓对美国的政体不忠诚、不尊重、粗鲁或辱骂的话或者“蔑视、嘲讽、侮辱、丑化”宪法或美国武装力量的话,都是犯罪。据此,如果在言论自由的限制上真像刘晓波、余杰之流所希望的那样进行“国际接轨”的话,恐怕他们现在不但没有写呼吁信的自由,而且早已铛镗入狱,没有今日这般风光了。因为他们是在为一个不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不忠诚、不尊重、说粗鲁或辱骂的话,而且是公然宣称要颠覆中央政府的人(杜导斌)鸣冤叫屈。他们的言行,如果根据美国的宪法和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早就应当与杜导斌一起作为叛国分子抓起来了!所以,做梦都想做美国人的余杰们真应当为生在中国而感到庆幸。
    四、世界各国的法律表明,并非只有以暴力或武力颠覆国家政权才是颠覆国家政权罪
    翻开世界各国的法律,不难发现,有史以来,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有叛国罪这种规定。国家和个人一样,都有自我生存的权利。所以,为了国家的生存,一个国家的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和手段制止和打击一切可以影响或破坏国家稳定和安宁的活动,而绝非仅仅限于打击反政府的武力或暴动活动。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说的:一切国家都声称有权在叛国行为发生之前采取行动惩处叛徒,因为为时过晚则无法挽救国家。美国宪法不仅没有赋予任何人“以武力、暴力或非法的、违宪的手段推翻政府”的权利,而且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最高法院还维护了马萨诸塞州通过的要求州政府雇员以宣誓方式反对以武力、暴力或非法或违宪手段推翻政府的法律。这些法律条款清楚地表明,不但以武力和暴力推翻政府是犯罪,而且以任何非法的或违宪的手段推翻政府都是不允许的,都是犯罪。所以在美国并非以武力、暴力推翻政府才是叛国罪,以非法或违宪手段推翻政府也一样是叛国罪。正因为如此,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只要具有明确的推翻政府的意图,就可以对其进行起诉。由此可见,那些动不动就拿美国为“样板”说事的精英们,实实在在是一群掩耳盗铃、指鹿为马的骗子。对付这些江湖骗子的最好办法就是给他们来个釜底抽薪,戳穿其骗人的那一套货色的虚伪,还其带有强烈意识形态性和阶级性的本来面目,他们就会失去了靠山,没了底气,显出原形。
    由这封呼吁信,我们联想到近20多年来与国内外敌对分子和反华分子的斗争,愈益分明地看清了他们的嘴脸和手法:即利用我们的语言,钻我们的空子;抓住一个空子,就攻击一点,不及其余,并以某些西方国家的作法为凭,逼我们让步,引导我们“犯错误”。正如这封呼吁信,从头至尾死死抓住暴力和非暴力做文章,一口咬定没有采用暴力行动就不能算犯罪;无论用什么手段颠覆中央政府,只要不超过使用暴力这道底线,共产党就不能抓人,就可用各种方式与其周旋,逼其让步,最后使得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实行专政,显得“名不正、言不顺”。总之,他们的目的,就是让共产党无法进行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而他们可以放手地、肆无忌惮地以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对党和人民进行反革命的阶级斗争,这就是问题的实质。
    当今的中国,总有那么一些不断高喊自由、民主、人权、维权,为民请命,为民伸冤的所谓具有“知识分子良心”的人,但是透过这些“良心”的背后,却让人往往看到某种“洋心”。不要忘记,城头悬出的自由、民主大旗可能会顷刻就变为“西化”“分化”的鬼幡。刘、余等人的呼吁信让我们进一步看到整个中国是一个反分裂、反渗透、反颠覆的战场!
    善良的人们,要警惕啊!
[ 打印 ]
阅读 ()评论 (1)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