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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 和 新加坡国 都不是岛,只是石头 Rock ~ :)】

(2016-07-16 21:33:37) 下一个

 

太平岛是“礁”?   

 

南海仲裁案所谓裁决把太平岛定义为“礁”,引起很大争议。来自英国、新加坡、美国等国的多位学者

都专门对此进行了专题演讲,表示对裁决所给出的定义“不接受”。   

有参与过“公约”制定的专家在研讨会上指出,“公约”对“岛”的定义标准非常简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棚的确定与其他陆地领土相同,但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棚。这个规定相对较接近于前述后一种划分标准。

但仲裁庭却作出匪夷所思的改变,例如“不靠外部资源维持人类生存的才是‘岛’”。   

“很多专家都哭笑不得,如果这么定义,那不能自己提供饮用水的香港和新加坡,是不是都是礁石(Rock)?”郑若骅说。

 

--------  新加坡从马来西亚购水,香港由广东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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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Zonmar-en.svg

 

Territorial waters or a territorial sea as defined by the 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is a belt of coastal waters extending at most 12 nautical miles (22.2 km; 13.8 mi) from the baseline (usually the mean low-water mark) of a coastal state. The territorial sea is regarded as the sovereign territory of the state, although foreign ships (both military and civilian) are allowed innocent passage through it; this sovereignty also extends to the airspace over and seabed below. Adjustment of these boundaries is called, in international law, maritime delimitation.

The term "territorial waters" is also sometimes used informally to refer to any area of water over which a state has jurisdiction, including internal waters, the contiguous zone,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potentially the continental shelf.

 

  根据1983年中国地名委员会公布的南海地名,南沙群岛为189个岛、沙洲、礁、暗沙和滩等地形的集合体,前述这些都是地理名称,并不直接对应《海洋法公约》项下“岛屿制度”中的法律术语。

 

南沙诸岛中共有43个地形在高潮时高于水面,有15个地形符合公约定义的岛屿,其中包括11个岛屿和4个沙洲,这些地形的面积均在0.04平方公里以上,常年于高潮时露出水面,应具有法律上的岛屿地位,可以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其中面积最大的是太平岛,有0.49平方公里,北子岛、南子岛、中业岛、马欢岛、太平岛、鸿庥岛、南威岛这8个岛上拥有淡水,根据历史记载常年有渔民捕鱼以及生产经营。

 

南沙群岛中完全不能支持人类居住和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初步统计有9个,这些岩礁高潮时露出海面的面积非常有限,基本无经济生活,由于缺乏淡水,也无草木生长,不适合人类居住。从法律地位上来说,这些岩礁只能拥有领海和毗连区,其中铁线礁距离中业岛只有3.5海里,舶兰礁距离敦谦沙洲5.4海里,属于近岸岩礁,可以作为这些岛屿的基线点。

 

南沙群岛中还有19个地形由于其周围水域拥有生物或非生物资源,经过人类兴建人工设施加以开发,使其有可能在未来符合人类居住的条件,但这种人工添附是否改变这些岛礁的自然属性还需要做进一步探讨,就目前来看这些岩礁地形还不具有扩展海域管辖权的效力,其中双黄沙洲、南熏礁属于近岸岩礁,分别距离南钥岛有9海里、距离鸿麻岛有5.3海里,可以作为前述两个岛屿的基线点,与岛屿一起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此外,

 

南沙诸岛中构成低潮高地的地形初步统计有45个,这些低潮高地中有12个地形与岛屿的距离不超过12海里,其低潮线可以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海洋法公约》第7条第4款规定:“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倘若剩下的30多个低潮高地上架设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人工设施,则这些低潮高地也可以作为领海基线的起讫点,与岛屿一起作为整体拥有专属经济区等海域。

 

 

File:Socotra Rock.png

苏岩礁

 

日本的冲之鸟礁即为一个极端案例,该礁由东小岛、北小岛以及人造的南小岛组成,高潮时东小岛露出水面6厘米,北小岛露出水面16厘米,日本为了防止冲之鸟礁被风化和潮水腐蚀而淹没,在其四周建设堤防设施,设置气象观测装置,进行人工珊瑚礁养殖,其实质是为了宣誓主权,争取冲之鸟礁获得“岛屿”的法律地位,以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日本对冲之鸟礁的“人工建造”已经改变了岩礁自身的自然生态,礁上面积狭小,缺乏淡水,全部依靠外界输送,无法实现经济自给。因此冲之鸟礁应属于《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的“无法维持人类居住或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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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的地形有:太平岛、南威岛、中业岛、南子岛、北子岛、鸿庥岛、南钥岛、西月岛、景宏岛、马欢岛、费信岛、敦谦沙洲、染青沙洲、杨信沙洲和安波沙洲。

 

符合《海洋法公约》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的地形有:铁线礁、舶兰礁、安达礁、三角礁、染青东礁、海口礁、半月礁、蓦些路礁和南通礁。

 

符合《海洋法公约》岩礁但可能维持人类居住或本身经济生活的地形有:双黄沙洲、南熏礁、大现礁、鬼喊礁、赤瓜礁、琼礁、仙娥礁、永暑礁、西礁、中礁、东礁、华阳礁、毕生礁、无乜礁、柏礁、簸箕礁、南海礁、司令礁、弹丸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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