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姜维平

1982年至2000年,作者先后任大连日报,新华社大连支社和香港文汇报记者,2000年12月至2006年,作者因揭露薄熙来贪腐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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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平反冤狱,应从李修武案开局

(2014-01-26 08:46:00) 下一个
重庆平反冤案,应从李修武案开局
姜维平
薄熙来倒台后,重庆留下了巨大的财政赤字和思想混乱,以及堆积如山的冤假错案,先后履新的地方领导人,从张德江到孙政才,始终把精力放在人事调整上,还没有抓住“象鼻子”,俗话讲,万事开头难,重庆的问题很多,最主要的是薄熙来徇私枉法的劣行未受治裁,如果孙政才真的想做出点成绩来,就应当勇敢地直面近年来薄王乱法留下的积案,无疑地,“唱红打黑”是周永康,薄熙来政变集团上演的一出前奏曲,如果不是“王立军事件”使他嘎然而止,那么,现在的中国就会发生“二次文革”的人间大劫难。早在2011年笔者就发表了题为《薄熙来发动军事政变》一文,该文上网没几天,胡锦涛就匆忙中断在美国的访问回到北京,当时有人说我是对薄有成见,小题大做,现在,可能不再有人这样认为。同样地,今天,不平反遭受“黑打”的民企老板,还他们的以司法公正,孙政才讲得天花乱坠也没有,因为民企老板会认为政府又在花言巧语地“养肥猪”,最终还要被杀掉,这正是移民潮和中国海外购房热的原因之一。
近日,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的孙渝张阳律师,接受李俊哥哥李修武儿子李占魁的委托,担任该案的申诉人代理人,他们已向重庆法院提交了相关文书,这些材料,给重庆领导人指出了平反冤假错案的路径,但目前还没有引起当地官员的重视,法院也没有受理,我认为,抓住李修武案的申诉,开启重庆的新局,是事半功倍的大好事,孙政才与其捧着烫手的“山芋”瞻前顾后,不如指令法院重审李修武案,撤销李俊的通缉令,树立中国民企的榜样,举一反三,发展经济。
因此,尽管我已经发表了大量类似文章,但依然有必要再次奉劝孙政才,黄奇帆等人,关注重庆冤假错案是工作之重,它牵一发而动全身,搞好了,一俊遮百丑,他们应当仿照薄熙来案庭审的模式,用微博或直播的方式,让海内外读者知道事实真相,该平反的一定要平反,该赔偿的一定要赔偿,然后再抓经济和民生工作,就会迎来民企的大发展,市场的大繁容,唯其如此,这两为律师的申诉状,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重庆消息人士说,过去薄王在位时,高压使许多律师噤声,现在大局已定,两位律师有充足的时间,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会见服刑人员李修武,并在进行必要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完整有力的文字,就本案存在的若干值得关注的焦点问题,提出辩护的意见。
 民企等同于“黑社会”?
根据薄王时代的沙坪坝区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重庆金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皇冠”歌舞厅等均系李修武与李俊共同出资成立,李修武在该公司的股东身份,成为他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的依据。按照判决书的逻辑,另一个虚拟组织,即“黑社会性质组织”,莫不“以公司化运作为掩护”,公司是“合法的外壳”,二者的人、财、物是高度统一的。于是,公司的股东便顺理成章地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而部分员工自然也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他们的行为也成为实施有组织犯罪的一部份。
重庆的两位律师指出,李修武的入罪,并非因为他的行为和具有某种显赫地位或特殊威望,而仅仅因为他具有股东身份,最终他被认定为“对该组织的活动有实际控制的能力和客观行为”,从而“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如此,厘清李修武股东身份的由来,甄别他股东身份的真伪,便成为本案绕不过去的一个基础性问题。所以,律师找到了工商登记档案。
根据档案记载的内容显示,自1996年始,李修武在金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实体分别持有不超过2%的股份,及至2009年,李修武更在俊峰集团持有51%的股份,成为该集团登记在册的第一大股东。唯其如此,它成为了原生效判决,即认定李修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非法经营罪、隐匿会计凭证罪的重要的、甚至也是唯一的依据。律师指出,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竟然有人会因某种身份被判数罪坐牢,这其中的荒唐和离奇,实难以法理和常情所能揣度。
李修武是“假股东”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界普遍认为,这一规定是立法上确认“隐名股东”的雏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不是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公司法确认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关于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的合同约定有效。换句话说,只要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均认可代持股法律关系的成立,则所谓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过是替他人做嫁妆的角色,并非真正的出资人。
重庆两位律师指出,本案中的李修武,正是这样一个虚假的、形式上的所谓“股东”,而真正的股东,亦即实际出资人,是他目前正在流亡的弟弟李俊。虽然,二人并未就代为持股关系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不仅李修武在法庭上和申诉中多次澄清了这一事实,李俊更于2012530日写给时任重庆市政法委书记刘光磊的书信中印证了这一点。毫无疑问,代持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最具发言权的是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如果说,当初审理本案时,因犯罪嫌疑人李俊的缺位导致这一重要事实无从印证,那么,在事隔两年之后的今天,由于有了李俊的说法,要查明此一事实,已非难事。
据称,李修武在侦查阶段的7次供述中,非但没有提及为李俊代持股份的事实,反而声称自己是俊峰集团等公司的唯一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他是这么讲的:“为了鼓励弟弟能够更好地工作,同时也是为了帮助他,我将俊峰集团49%的股份划到了弟弟李俊的名下,致使单从法定意义上对于整个俊峰集团的股份而言,我占有51%的股份,李俊占有了49%的股份。这种明显胡言乱语的供述,非但与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相悖,更与李修武为李俊代持股份的事实严重冲突。如此吊诡的供述,究其原因,正如李修武事后所述,是侦查人员连续144个小时对其刑讯逼供的结果。
当然,不能以李修武的说辞为准,律师们还找到了其它旁证:其一,俊峰集团的下属公司备案于工商登记机关的诸多文件中,有部分署名“李修武”的签名不真实。这些旨在行使股东权利的签名,是在李修武既不知情,也没有授权的情形下,由身份不详的其他人签署的。这足以表明,李修武没有参与公司的重大事务决策,显而易见,这不是一个真实股东应有的心态和处境;其二,李修武在该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中和所有的财务资料中,几乎没有留下签名,更难以见到他“实际控制”该公司的任何痕迹;其三,在公司的财务资料中,不曾记载过他作为大股东享受过的一分钱的股东红利,也极少见到他的业务报销凭证;其四、这个所谓的大股东的生活状况与其“身价”极不相符,案发之前,他连私家车都没有一台,甚至连唯一的一套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的住房,还有按揭贷款。2009714日,李修武被聘为俊峰集团监察部副部长,月薪为4000元,其后涨至8000元,但是,次年6月初,他的职务被调整为韵龙装饰监察主管,工资被降为每月4500元,他遂于当月25日辞职。凡此种种,本该引起原审法院的高度重视,但在当时薄王威权统治的情况下,这些疑点都被刻意忽略了。
李修武有什么犯罪行为?
重庆的两位律师指出,查明李修武在本案中究竟实施了什么行为,对于界定李修武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至关重要。通读原生效判决书,作为犯罪事实加以认定的李修武的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李修武与李俊利用其共同出资成立的经济实体,采取经济笼络控制等方式,拉拢、招募、纠集亲属、社会闲散人员,在沙坪坝区有组织地开办金龙玉凤大酒店、金龙玉凤国际俱乐部进行组织卖淫活动;二是开设诚安公司进行以发放高利贷为内容的非法经营活动;三是为了谋取组织利益,大肆进行有组织的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隐匿会计凭证等违法犯罪活动。
针对原生效判决的上述认定,律师们认为:一是关于组织卖淫罪:首先,在2009年之前,李修武在俊峰集团登记造册的股份,只有2%。作为小股东,他如何能够开办卖淫场所,组织卖淫活动?退而言之,如果认定李修武与大股东李俊共谋实施这一行为,试问,本案中足以证明这种共谋行为的证据何在?其次,原生效判决指称,在金龙玉凤大酒店重新装修期间,李修武负责监督装修。试问,此举与“组织卖淫”行为难道可以同日而语么吗?如果说,装修是旨在“组织卖淫”活动的一部份,那么,足以证明他具备这一主观故意的证据何在?再次,组织卖淫行为只能发生在俱乐部的经营环节里,而他实际上从未参与,案卷中亦未见证据足以证明李修武实施过教唆、指使、参与甚或容留他人卖淫之任一行为,故以“组织卖淫”入罪李修武,岂不荒唐?
此外,是关于非法经营罪:律师们指出,非法经营,系重庆诚安信用担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因其非法,被原生效判决定为非法经营罪。其称,“200612月,被告人李修武以及李俊以自己控制的韵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龙景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发起人,成立了诚安公司,后陆续招聘了被告人岳明杨担任俊峰集团财务副总监并分管诚安公司,被告人项旭东担任诚安公司副总经理兼担保一部经理,被告人陈安富担任风险控制人员,被告人担任业务员,并由被告人郑毅、郑鸥负责收取高利息”,除此之外,看不到李修武在诚安公司所谓犯罪活动中的任何痕迹证据。其一,韵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龙景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义上包括李修武,但这并不意味着该二公司由他控制。出资行为本身不是罪,间接出资行为更不可能是罪,只有基于某种犯罪目的的出资行为,才有可能成为某种犯罪的预备行为。以此标准观查本案,不难发现,李修武除了同意成立诚安公司的之外,未见其有任何行为,何来非法经营罪?其二,判决所指的非法经营行为,乃是诚安公司发放高利息贷款的行为,仅就此性质而言,也绝非刑法上非法经营罪之客观行为。刑法第225条所述罪状,并不包含发放高利贷的行为,而该法条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并未将此一行为列入其中,因此,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诚安公司即便有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再其次,针对关于非法拘禁罪和隐匿会计凭证罪,两位律师也振振有辞,他们认为,在判决认定的非法拘禁和隐匿会计凭证的犯罪事实中,全然看不到李修武的影子。毫无疑问,原生效判决的逻辑是,既然李修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和组织者,理所当然应为该组织的成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罪责,而无需理会他的行为是否符合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然而,这种逻辑的荒唐显而易见。刑法中的任一犯罪,都不能逾越犯罪构成的基本原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固然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但它的特殊性,却不能以破坏犯罪构成原理为前提,换句话说,作为一种有组织的犯罪,各成员所实施的任何单一犯罪,必须能够体现该组织的整体意图,而且,必须是“有组织犯罪”的一部分,只有在此前提下,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才能够对各成员所涉的罪行承担责任。但事实却是,薄熙来,王立军之流野心家为了抢钱买官,不择手段地包装和虚构了李俊案,抓不到李俊,就用李修武顶罪,没有证据就胡编乱造,其实,李修武对所谓的“实施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和“隐匿会计凭证”等行为非但一无所知,更没有教唆、指使、放纵、默许或认可等任一行为,很多公司员工都不认识他,以致201111月出庭受审时,一些所谓的黑社会成员,在沙坪坝区的法院上才首次见到“黑老大”,因此,原生效判决认定李修武构成各罪,无视事实和生活常理,无视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明显违背了罪行法定和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
寻衅滋事罪是编造和罗列的谎言
笔者多次研究了李修武的判决书,发现他罗列的事实时间垮度很大,明显的是在千方百计地挖原罪,不顾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便这样也没什么大事,总体来看,有关寻衅滋事的认定,是唯一能够找到李修武影子的判决内容,照录如下:
1998621下午,杨麟与妻子郑亚英到沙坪坝文化馆附近的“金皇冠”歌舞厅楼下打公用电话,因找补零钱与歌厅所有的小卖部的何春香发生纠纷,李修武得知情况后,带领被告人白红波等人对杨麟、郑亚英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杨麟面部、胸部、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针对这一判决内容,律师经过调查认为:(1)上述行为事发1998年,当时并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或直接起诉到法院,而只是由派出所作为治安案件调解处理。在时隔十余年后的2011年对行为人判罪处罚,有违刑法第87条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2)从上述判决内容认定的犯罪事实看,不仅事出有因,诸行为人的指向明确,其行为性质应当界定为故意伤害。鉴于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仅为轻微伤,故依法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尚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就行为性质而言,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没有无事生非,故意找茬,籍此填补精神空虚,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动机,客观上没有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滋事行为。因此,即使李修武实施了原生效判决所认定的行为,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要件。(3)更为重要的是,李修武根本不在事发现场,也没有判决书所认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的侦查阶段,李修武之所以违心承认自己实施了上述行为,是因为被持续144个小时刑讯逼供所致,关于这一点,近期港媒发表的《李修武狱中家书》叙述得非常详细。而另一个曾经证明他实施了上述行为的同案犯白红波,在新近接受律师会见的过程中,也否认了李修武参与上述寻衅滋事的事实,并声称自己也受到了刑讯逼供。尽管李修武和白红波均未举示证据证明曾经受到刑讯逼供的事实,但是,由于过往几年涉黑案件中普遍存在着刑讯逼供现象,人们实难排除他们曾经受到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由此形成的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理应受到质疑。
重庆律师孙渝,张阳指出,退一步讲,即使上述非法言词证据因为举证的困难不能得到排除,即使李修武等人的行为性质是寻衅滋事而非故意伤害,那么,李修武所构成的,也不过是寻衅滋事罪。显而易见,这是因偶发事件而引致的独立个罪,丝毫不具备“有组织犯罪”的任何特征,自然也不应当成为“有组织犯罪”的一部分。仅凭此一行为,实难以支撑李修武入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合法理由。
重庆消息人士说,薄王乱法时代,黄奇帆曾到北大演讲,罗列黑社会“四大特怔”,为薄熙来张目,而参与制定这一条款的律师赵长青,竟是薄熙来的法律顾问,但赵对薄的批评不被接受,赵曾出庭为李修武辩护,但法院不理,一意孤行,酿成大错,如果薄熙来倒台后,该法院能主动纠偏,也可以谅解,因为薄的政治局委员兼市委书记身份,和他的思想性格和一贯作风,都形成干预司法的强势压力,在中国司法难于独立审判的情况下,法官确有难言之隐,但至今不拨乱反正,应是咄咄怪事。
律师们认为,重庆类似冤案很多,但李修武案是一个最典型的案例,综上所述,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其行为应当分别见诸于有组织实施的各具体犯罪之中,由此才能反映出其行为符合该罪的“四大特征”。反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然而,在这一案件中,无论是作为组织体的俊峰公司,还是那个被虚拟的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中,非但看不出李修武具备充当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起码资格,更看不到他组织和领导各成员去实施违法犯罪的任何证据,把那些互不相干,彼此孤立,甚至事出有因的行为打包拼凑成“有组织犯罪”的内容,强加在他的头上,把这个渔民出身的打工者,牵强附会地虚构成一个黑社会的“老大”,情何以堪?由此,他的命运就这样稀里糊涂被彻底改变了。见到他的律师描述说,在时隔两三年之后的今天,他似乎还没有从昔日的噩梦中醒来,以至于,当会见他时,言谈中的李修武,会不时地神经质地喃喃自语:“我到底做了啥子嘛?”望着他充满悲苦和委屈的眼神,我们能体会这个老实巴交的男人内心巨大的伤痛。看完整个案卷,李修武的自问却成了律师的疑问,是的,他到底做了啥子嘛?对于这个简单的问题,我认为,不应当由律师应答,而理应由法官来回应,我相信,孙政才会推动历史前进的,法官们最终会凭良心和法律给李修武等人平反昭雪。
20131228草于多伦多,2014123修改于澳大利亚悉尼。
香港《新维月刊》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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