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光明正大侵吞国有资产?(转载)

(2010-04-22 19:59:24) 下一个
  ---中国辽宁本溪关广生、汪景洁等十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无法无天充当侵吞国有资产人的保护伞  本溪龙山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本溪中日龙山泉啤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兰宠印,原系本溪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啤酒厂负责人。现为本溪市人大代表。2003年5月25日根据本溪市政府决定,本溪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啤酒厂(以下简称化工啤酒厂)进行改制,改制后兰宠印以5435万人民币将该企业买断。但是买断人兰宠印竟然分文未付,而是以改制后成立的本溪龙山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本溪中日龙山泉啤酒有限公司,替化工啤酒厂偿还银行贷款2430万元及安置改制前的企业1471名职工,抵顶了5435万元的买断费用。然而兰宠印的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正是在买断该企业过程当中明目张胆的实施了。  2002年化工啤酒厂(此时该单位负责人即为兰宠印)以其各种机器设备为其与工行本溪支行签订的9700万元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贷款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担保,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在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证抵字第0500200104号记载抵押总金额为9851万元。而在改制后以兰宠印为法人代表的本溪龙山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化工啤酒厂(此时该单位负责人即为兰宠印)自己委托评估机构形成的化工啤酒厂资产评估报告显示,改制后化工啤酒厂的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是714元,同在2002年,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缩水了9000余万元,让人无法理解究竟,是化工啤酒厂为骗取得银行巨额贷款而高估了设备价值,还是该单位负责人即兰宠印为低价处置国有资产,低估设备价值以实现以兰宠印为法人代表的本溪龙山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买受后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  首先,兰宠印在企业改制时,以化工啤酒厂的名义委托评估机构对该企业的资产进行了贬值评估,工业厂房最高评估值为每平方米600元;最低评估值为每平方米30元。93242平方米的工业用地评估值为每平方米127元,共计评估总价值为1190万元人民币。该单位所有的机器设备评估值为714万余元。嗣后,兰宠印未经国家法律规定的国有企业资产出让的招投标程序予以买断,而本溪市政府竟然也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对这种买断人自己对国有资产委托贬值评估后,自己购买的严重违法行为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确认为合法有效。  其次,兰宠印在参与买断该企业时,竟然无视该企业所有资产已经在国有银行抵押贷款109,850,000元的基本事实,未经国有银行许可,将该企业的资产低价买断据为己有,而对银行贷款弃之于不顾,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有银行的财产利益,而本溪市政府竟然对这一违法行为置之不理,在客观上起到了怂恿和包庇犯罪的作用。  第三,买断人兰宠印在买断该企业后,根本未偿还化工啤酒厂的2430万元银行贷款,同时,也并未有实际全部安置虚报的1471名职工。化工啤酒厂被买断前职工836人,实际买断后职工802人。而本溪市政府对兰宠印这种严重违法行为,竟然视而不见。  第四,化工啤酒厂2003年5月25日改制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该企业偿还银行2760万元的贷款,民事调解书早在2002年5月10日生效,并且该债务已进入执行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变卖、转移,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刑事责任。买断人兰宠印在担任化工啤酒厂负责人时,明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该企业偿还银行2760万元的贷款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实际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查封该企业财产300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化工啤酒厂(此时该单位负责人即为兰宠印)应当主动偿还其债务,但其却公然违反法律规定,将该企业财产以改制的形式出让并自己买断,对法律确定的应当履行偿还银行2760万元的贷款的义务置之不理,其行为已明显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对于这样一个涉嫌侵吞国有资产、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犯罪的人,本溪市人大常委会竟然允许其被选举为本溪市人大代表。这种人究竟是犯罪分子的代表还是本溪市人民的代表。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兰宠印所在的企业被列为被执行人时,本溪市政府竟然向依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出函,证明其不应当承担被执行债务的民事义务,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的权力,公然违反宪法之规定,替涉嫌违法犯罪的人说情,充当保护伞。  试问,本溪市政府是应当保护国有资产?还是鼓励国有资产流失于兰宠印之流的违法人员兜里?是应当维护国家利益?还是应充当违法人员的保护伞,与之同流合污?  目前,改制前的化工集团啤酒厂的数名工人已将兰宠印的不法行为形成文字材料刊登在互联网上(本溪中日龙山泉啤酒真实的内幕),强烈要求本溪政府还化工啤酒厂工人一片蓝天!   作为省人大代表,对法律执行情况依法监督无可非议,但是,  以关广生、汪景洁为首的十名省人大代表,在不了解案件任何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仅以兰宠印个人的片面之词为依据,公然指责法院下达的法律文书及执行行为严重违法,并联名上书辽宁省高级人民院对该案提出质疑,其本身所谓的监督行为就是违法。这十名省人大代表究竟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还是维护涉嫌违法犯罪的人的利益,支持怂恿违法犯罪人员的犯罪行为呢?值得深思!!!    本文的证据来源: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2009)西执字835号 执行一案卷宗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辽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