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wer20121031

天津市一国有企业无故放弃巨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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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屈从于权势,判决黑白颠倒, 中国司法,谈何公平正义?

(2012-10-28 18:34:50) 下一个
天津市一国有企业无故放弃巨额债权,国有资产受损无人问津,法院院长一手操控案件,本应位居中立的国家审判机关却在诉讼中为一方当事人出证! 法律屈从于权势,判决黑白颠倒,中国司法,谈何公平正义?●案件: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集团)为天津市一家国有企业。为向天津吉华化工有限公司、天津蓟县财政局追讨多年拖欠的借款,2007年11月27日,华泽集团与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代为追偿上述欠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余万元。因案件存在一定难度,双方在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案件采用风险代理,律师所根据实际执行回来的款项按比例收取代理费。合同签订以后,该律师所指派律师积极开展诉讼代理工作,经过几年的辛苦努力,案件经过诉讼、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将债务人的1140万元款项扣划到法院保管款账户,并立即通知华泽集团领取。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此时华泽集团却私自与对方达成和解,突然放弃了壹仟多万元的债权,同意将已经扣划到法院账户的1140万元退还给对方,仅要求对方支付150万元了事。同时也拒绝按照已经扣划回来的1140万元加上前期已经为其追讨回来的款项支付代理费用。几经沟通无果之下,该律师事务所将华泽集团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因华泽集团是属于天津市国资委下属的国有公司,在天津市拥有强大的人际关系网,与诸多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审理中华泽集团通过各方关系干扰审判,并通过臧力克找到臧力军(当时任天津一中院副院长),利用其职权强令天津河西法院驳回原告方诉请,河西法院回复不好驳回,臧力军就找到一中院分管民五庭副院长余院,由余院命令一中院民五庭(即一中院驻新技术产业园区派出法庭)审判员杜某某为华泽集团出具证言并加盖园区法庭内部专用章(该证据是华泽集团的经理卢迅拿着一中院的信纸并打印好一份情况说明到园区派出法庭),华泽集团用这个情况说明作为证据向河西法院提交,同时臧力军要求河西法院必须判驳。面对如此强大的攻势,该律师事务所在一审中败诉了。律师事务所不服,认为与华泽集团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合法有效,且已指派律师为华泽集团成功追讨回全部债权,已经完全履行完毕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华泽集团私自放弃债权的行为不应作为拒付代理费的合理抗辩,遂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将案件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料二审中华泽集团继续通过臧力军找到二中院副院长董某某,由董出面强令二中院民一庭维持原判。后该律所无奈之下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臧力军(当时已经调任天津高院副院长)得到消息马上找到检察院叫检察院不给抗诉。抱着对司法公正的最后一丝希望,该律所又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臧力军又向审判庭施压最终驳回再审申请。●从该案中反映出的几个严重的问题:一、该案裁判是法律屈服于权势的典型该案中,律所接受委托人合法委托,并履行完毕代理义务,已经将债权追讨回来,本应获得应得代理费用,却因委托人私自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私自放弃债权而最终白忙一场。委托人私自放弃债权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与律所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不得损害受托人的利益”的明确约定,法院对于这些事实均不予理睬,本应为中立地位的国家审判机关却在纠纷中为一方当事人出具证言,实在让人不得不惊叹在权力的凌驾之下,法律竟可以被如此游戏。二、华泽集团私自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律所应得利益,且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严重后果,其负责人应为其对国家利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如此严重的问题竟无人追究。本案中,华泽集团的负责人包括总经理朱树文、副总卢迅等,作为大型国有企业的高管,本应认真负责,积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利润,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是其竟然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在已经执行回债权的情况之下又私自与对方达成和解,仅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50万元,轻易地免除债务人上千万元的借款。本案并非难以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已经足额查封了债务人的房产及土地,因此华泽集团完全没有必要放弃巨额的债权。华泽集团不合常理的行为最终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华泽集团的负责人应为其对国家利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三、本案的重要幕后操控者即在天津司法界呼风唤雨的人物臧力军等滥用职权、干预审判,最终导致本案做出颠倒黑白的裁判。臧力军作为一名国家司法部门的高级领导干部,理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捍卫法律的尊严。然而其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滥用职权,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五个严禁”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践踏国家法律的尊严、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给党和政府及领导干部形象带来极大负面影响。臧力军在天津司法系统一手遮天、无人敢管、无人能比,该案之所以能作出黑白颠倒的判决足以看出天津的法院系统执行的是臧力军的法律,天津的法院也是臧力军的法院。●结语:律师本为捍卫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本为推进社会法制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通过专业法律知识及辛苦努力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之后却无法依据法律获取其应得的报酬。在处处高声倡导社会主义法治,处处弘扬加快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当今中国,律师的合法权益却被如此漠视与践踏。在一方势力的强压下,法院可以歪曲事实、任意裁判,法律在权力的凌驾之下屈服,法律的神圣与尊严在不法操控之下荡然无存。作为以捍卫法律尊严为己任的律师日后将如何拿起这“法律的武器”来继续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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