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观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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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诚实守信协议书”价值几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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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诚实守信协议书”价值几许?

                                                           2003年12月29日

何必

参加高考的学生都要签订一份“考试诚实守信协议书”(略。)

诚实守信是一个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也是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个人存在于社会中的基本行为准则,或者说,是社会道德的起码要求,是人们都应该遵守的约定俗成的规范。

高考中作弊现象屡禁不止,有其深刻与长远的社会背景与现实因素,实际上是社会信用缺失在这个领域里的展现,也就是说,高考舞弊是社会道德体系面临瘫痪威胁的局部表现。

用“考试诚实守信协议书”来规范高考考场纪律,这实在是不得已之举。用这种以书面形式突出并强化考试参与者本应该承担法定义务,反映出考试管理机构方面对于舞弊等弄虚作假甚至违法行为管束上的无能为力,从而也反映出日益严重的弄虚作假风气的甚嚣尘上。本来,学生考试不作弊是太天经地义的事情了,但现在却将这种最低底限上升到行为规范的高端,并用书面协议来匡范之,也实在让人心寒。

教育部方面表示明年将坚决刹住作弊歪风,绝不允许搞“考场腐败”,其用心之良苦人人皆知,其动机看上去也无可厚非。但是,在当今各方面假冒伪劣产品、服务、说辞等社会作为招摇过市并毒害着社会文明之际,教育部方面这种信誓旦旦是否能取得目标效果、是否能如愿以偿“刹住作弊歪风”很让人怀疑??仅仅靠教育部治理“考场腐败”就能扭转乾坤、还一个清亮的世界未免有些异想天开,教育部在肃清腐败资源方面毕竟还太势单力薄了些。

而且,教育部用与参加考试者签订“考试诚实守信协议书”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却显得有些业余。

众所周知,考试不得舞弊几乎是中外千古不变的规则,在考场弄虚作假就要被惩处也是人们都习以为常的事。现在,考试作弊之风日盛,教育部方面用与考试者签定协议书的方式试图制约考试者的行为与心态,但问题在于,这种协议书的有效性如何?“考试诚实守信协议书”的问世与普遍流行是否就能够对于舞弊现象有所遏制?即使签订了如此协议书就能确保舞弊行为销声匿迹?如果依然有考场舞弊行为发生,一纸协议书又会使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增加了法律凭据?如果在协议书中规定了超乎法定触发的违约条款,是否属于无效协议?如果参加考试者由于这种不合法条款的存在而拒绝签订协议书是否为其权利所在?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凡是参加考试者都必须签订这种协议,那么这种单方面强迫另一方当事人形成契约关系的做法是否也有违背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并是真实意思表示而具备强买强卖之嫌?如果因为考生不签订协议而被取消考试资格,是否有侵害考试者参加考试合法权利的嫌疑?如此既没有“协”也没有“议”只剩下颇具霸王条款架式的一纸文“书”了。

另一方面,教育部在做出如此行政举措想杜绝违法乱纪现象时,却一不小心弄出了个笑话:这就如同让每个出行的公民在出门前都与警方签订一份“在外不偷盗协议书”、男士在与女性接触前就要与有关方面签订一份“与女性接触保持君子风度不得越轨协议书”、行人要与市容管理部门签订一份“街头保持文明不随地大小便协议书”一样,把本来简单的事情弄得复杂化了。这只能会形成新的繁文缛节,而这种繁文缛节却由于本身价值的软弱成了形式化的摆设;同时,由于增加了签约程序而加大了工作量,至少会造成人员、时间、纸张、整理、保存等方面的资源动员而增加社会运行成本,除了又能安排一些人找到新的机关职位,没有其他的实际效用,并不能给社会带来什么益处。

任何行政措施的出台,都应该考虑到其合法性与可操作性。如果一项举措实施起来并没有带来任何实际效益,反而增加了行政成本,那么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些须劳民伤财的意味;而从可以预见的效果看,除了作秀也剩不下其他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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