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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仁有婦人之仁?

(2007-02-03 20:47:57) 下一个
陳瑞仁有婦人之仁?
政治 | 2006/11/09 22: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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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質疑,吾人判定陳瑞仁檢察官有婦人之仁,詎料好心無好報,反而成了被告及潛在罪嫌鑽漏洞脫罪的巧門,陳水扁不但不領情,未感謝陳檢察官網開一半,反而痛批「非機密費」並非會計科目,陳檢察官真是自作多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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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仁有婦人之仁?

檢察官陳瑞仁以貪污罪起訴被告吳淑珍,贏得社會一片好評,幾乎成了敢於

挑戰總統威權的司法英雄,這確是實至名歸嗎?還是浪得虛名?


且看他的起訴書怎麼說?陳瑞仁說,吳淑珍係總統陳水扁先生之夫人,明知總統之國務機要費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點「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 本招旁瓌t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 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之規定及總統府多年來慣例,其「非機密費」部分請領時必須檢具原 始憑證(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證),亦即,以 請領者有實際支出為必要,竟仍基於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陳水扁總統請領國務 機要費之職務上之機會,由吳淑珍夫人出面自民國 九十一年七月起陸續蒐集第一家庭成員(含吳淑珍 本人、總統長子陳致中、總統長女陳幸妤、總統女 婿趙建銘)平日消費所取得之發票(含陳致中請其 隨扈葉倉池刷卡代購之物品),另向不知情之親友 施麗雲、蔡美利、種村碧君(又名「李碧君」)、 王春香、、、等人之發票; 種村碧君除提供自己消費付款之發票外,另提供其堂妹李慧芬、李慧芬之司機張由宗與秘書陳英琪及 李慧芬之友人陳辜美貴、朱彰琅c林千鶴之發票、、、。至蒐集發票到一定數 額時(新台幣數千元至五十多萬元不等),即由吳 淑珍夫人以小信封裝妥後交由不知情之玉山官邸總 務林哲民轉交予總統府第三局出納陳鎮慧,使不知該等發票係他人發票之陳鎮慧以經辦人身分製作登 載不實支出事由之「總統府支出憑證粘存單」與「 總統秘書室經費支付報告單」(九十三年八月以後 二者合併為「總統府粘貼憑證用紙」),並在該等 發票空白之買受人欄蓋上「總統府」之條戮,再以 便利貼或鉛筆在支付報告單註明「夫人」,呈由奉 陳水扁總統指示准許吳淑珍夫人申領國務機要費而不知該等發票係他人發票之總統辦公室前後任主任 (九十四年二月交接)馬永成與林德訓批可後,再持之向總統府會計人員申領國務機要費,致負責審 核之總統府會計處專員邱瓊賢、科長藍梅玲及代蓋「會計長馮瑞麟(乙)」章之專門委員許隆演等人均陷於錯誤,認定該等發票均係總統本人依據憲法 規定行使職權所實際支出之花費(包括政經建設訪 視、軍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賓客接待與禮品致贈 等必要費用),而均准由總統府第三局出納科發給同額現金,陳鎮慧領得後再以信封內裝該等現金交 由林哲民轉交予吳淑珍夫人收受。至九十五年三月間止,由吳淑珍夫人依此方式詐領得之國務機要費 計新台幣14,808,408元(發票明細詳如附表一,吳淑珍夫人另有提供百貨公司禮券發票11,950,044元 請領國務機要費,該部分經查僅涉偽造文書罪嫌,詳如後述),而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並利用不知情之陳鎮慧行使變造之私文書(變造買受人之統一發票)及使總統府會計處人員登載不實 之支出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支出傳票等公文書上,均足生損害於會計及審計之正確性。(此部分總統 陳水扁先生所涉貪污及偽造文書罪嫌因受憲法第五 十二條之保障,俟其經罷免或解職後再行訴究)、、、。


吾人要質疑陳瑞仁檢察官何以認定吳淑珍明知那些「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的規定?憑何指稱總統府多年來有甚麼慣例?要求所謂「非機密費」部分請領時必須檢具原始憑證(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證)?憑何認定上述那些人是不知情的?


這似乎不無羅織吳淑珍,及縱放其他人之嫌疑?


今天(九)日國民黨立委李慶華也質疑,陳瑞仁手下留情,放扁「四馬」, 李慶華表示,在國務機要費起訴內容中,陳瑞仁對國務機要費的認定相當寬鬆,同時也沒有進行搜索,沒有找到一百三十二萬元的鑽戒,讓陳水扁有說謊的空間,並認定與卡西迪公關公司往來和資助民呷耸浚?鴮?蛾愋益サ热耸褂脟鴦諜C要費,也沒有進行起訴,反而向媒體表示「饒了他們吧,他們都只是小孩子」;李慶華說,陳瑞仁根本是放陳水扁總統「四馬」。吾人不以人廢言,李慶華的說詞並非沒有道理!


另外,起訴書提到:「現行實務上國務機要費之「機密費」部分僅以「領據」或「領款收據」領取乙節,經查固無確切之法令依據。惟查總統府長久以來並未為總統編列一般 行政機關首長所得哂弥?柑貏e費」(卷附之總統 府預算書參照),所以慣例上均將國務機要費視同「特別費」處理,部分於月初即以領據領出,部分則須檢具發票等單據始能申領等情,業據前總統李 登輝先生證述屬實。故「機密費」部分僅以「領據 」而未檢具單據領取,縱有違相關之審計法規,亦 難認有刑法上違法性之認識,自不得僅因具領時未 檢附單據,即遽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況訊之馬永 成與林德訓均證稱「機密費」每年用於三節犒賞文 武百官之固定開銷均達八、九百萬元以上,另其二 人亦堅稱確有使用部分機密費「F案」等秘密外交 等工作,已如前述。此外,此部分並無發票等書面 資料可供查核單據之真偽,另經核對第一家庭成員 之銀行帳戶往來明細,亦未發現每月請領機密費時 有相對應數額存入之情形,故此部分亦查無具體事 證足資證明有人犯罪,併此敘明。」吾人要質疑陳檢察官憑何不採信審計部之說詞?而逕自認定國務機要費有一半是「機密費」部分?可僅以「領據」或「領款收據」領取?另一半始屬「非機密費」部分,而對無檢具原 始憑證(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證)之半數國務機要費網開一面?


綜上質疑,吾人判定陳瑞仁檢察官有婦人之仁,詎料好心無好報,反而成了被告及潛在罪嫌鑽漏洞脫罪的巧門,陳水扁不但不領情,未感謝陳檢察官網開一半,反而痛批「非機密費」並非會計科目,陳檢察官真是自作多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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