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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杰出人才可申请免租金10年租住200平方米住房

(2015-02-23 18:09:41) 下一个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明年1月1日实施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有较大调整

来源:深圳特区报发布时间:2014-12-15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新引进人才补贴方式等条款有所调整,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可分别获得6000、9000、12000元租房补贴。受访者反映新政策比正在实施的《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更为人性化。

杰出人才可申请免租金租住200平方米左右住房

新《办法》对杰出人才的安居政策基本延续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办法》规定,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3年,但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办法》明确,杰出人才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本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通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经审核符合赠与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杰出人才签订住房赠与合同。

领军人才购房最高补贴75万元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申请租住免租金住房3年。国家级、地方级领军人才及后备级人才免租金住房建筑面积分别不超过150平方米、100平方米、80平方米。

符合相关条件的领军人才也可选择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房租的货币补贴,国家级、地方级领军人才及后备级人才租房补贴标准分别为4800元/月、3200元/月、2560元/月。租房补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发放。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政府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补贴情况确定补贴金额,但政府补贴金额不超过相关标准,即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15万元、总额75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10万元、总额50万元,后备级人才每年8万元、总额40万元。领军人才购房补贴发放方式有所调整,《暂行办法》规定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领军人才一次性发放30%的购房补贴、剩余70%在5年内按年度等额发放,新《办法》则要求总额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

此外,领军人才可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按我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时,领军人才可以申请购买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房,且不参加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住房面积不受家庭人数的限制。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有调整

新《办法》有关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制度较《暂行办法》调整较大。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

《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所在片区有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无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可申请租房补贴,其中,具有副高、正高职称的高级人才分别按月补贴1500、2000元,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分别按月补贴1000、500、200元,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新《办法》则简化为三个层级,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本科6000元/人、硕士9000元/人、博士12000元/人。该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补贴。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

市住建局领导日前做客深圳新闻网直播间时,介绍了本科生住房保障政策调整的部分内容,引发广泛关注。“新发放方式更能救急,毕竟租房时要预交两个月的押金、一个月的租金,对毕业生来说是一大笔钱。本科生6000元的补贴分两次集中发放,比按月发200元更为人性化。”多位受访对象如是表示。

重点企事业单位可定向配租

新《办法》增加了定向配租(售)的有关条款,提出公租房通过个人轮候、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售)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政策,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遴选条件及初选名录。各区政府根据本区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确定本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租住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单人20平方米左右,两人35平方米左右,三人50平方米左右,四人及以上65平方米左右。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的公租房的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

骗取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罚款3万

新《办法》指出,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虚报学历等材料骗取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者,由人力资源部门处3万元罚款;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员工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出租配租(售)住房等行为,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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