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非美国公民的遗产规划选择(一)

(2020-05-28 07:02:07) 下一个

前言

很多朋友参加我们的线上讲座之后提了很多很好的问题,其中不乏有问题是关于非美国公民在美国拥有若干财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高昂的遗产税等问题,应该如何进行财产规划。故而,明理律师事务所推出《非美国公民的遗产规划选择》一文,来为大家进行详细的阐述。由于本文干货较多,所以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介绍非美国公民的遗产税额度以及QDOT等相关问题,下篇我们将从联权共有,无形资产的转让等方面对于非美国居民的遗产规划进行进一步阐述。

NO. 1

 

在美国,非美国居民被视为美国居民以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然而在计算所得税时,其又被视为非美国居民

     

     就遗产税和赠与税而言,如果外国人在去世或接受赠与时居住在美国,则被视为美国居民。如果外国人刚入境美国,但没有之后离开美国的具体计划,则该外国人将被视为在美国居住,因此出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目的,该外国人也被视为美国居民。一个外国人可能被视为非美国居民以征收遗产税,但被视为美国居民以征收所得税。反之亦然。因为在美国,“遗产税居住地测试”(即出于征收遗产税目的判断您是美国居民还是外国人的测试)是一个偏主观的测试;而“所得税居住地测试”(即出于征收所得税目的判断您是美国居民还是外国人的测试)是一个偏客观的测试,外国人满足了客观条件即持有绿卡或是“实质性居住测试”则被视为美国居民。(实质性居住测试用于确定非公民但未通过绿卡测试的人的税收居住。该个人必须在提交纳税申报表的当年在美国至少居住31天;和(纳税年度中在美国的天数)+(1/3)(纳税年度之前一年在美国的天数)+(1/6)(纳税年度之前两年在美国的天数))必须至少为183。值得指出的是,在纳税年度中在美国以非豁免身份居住超过6个月的任何个人都被视为满足实质性居住测试)

 

NO. 2

 

那些在美国境外居住的人(非美国居民)可被豁免的遗产税额度为60,000美元

 

     出于遗产税的目的, 美国居民(绿卡持有人)与美国公民一样,被美国国税局就其全球资产征税;而对非美国居民来说,美国国税局仅就其位于美国境内的资产征税。注意,人寿保险不被视为美国境内资产,因此,当保单的所有者是非美国居民时,并不是都需要做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IRC Section 2105(A))。此外,美国的银行帐户、存款单、年金、外国公司的股票,艺术品和市政债券也不被视为美国的境内资产。非美国居民转让给任何人的统一税收抵免与美国公民统一税收抵免相同,只是非美国居民不适用“无限制的赠与税婚姻扣除”(见下文)。目前(2020年),联邦遗产税个人免税额是1158万美元,每对已婚夫妇为2316万美元。该数字根据通货膨胀率每年都会进行调整。超过免税额部分的遗产税税率为40%。根据1988年的《技术和杂项收入法》,除非您是遗产税和赠与税条约国家的居民,非美国居民(在去世或赠与时不在美国居住)向任何人转移的遗产或赠与,被豁免的税额仅为$ 60,000。如果您是遗产和赠与税条约国居民,则您适用不超过当前统一免税额度的金额。无论您的免税额是60,000美元还是1158万美元,超过免税额的资产的遗产税税率都是40%。遗憾的是,中国不在遗产和赠与税条约国之列。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最需要购买人寿保险,以对价值超过60,000美元的所有美国境内资产准备支付40%的遗产税。

 

NO. 3

非美国公民不能享受婚姻扣除额

 

      如果在世的配偶是美国公民并继承了已故配偶的遗产,他或她就有权享受全额婚姻扣除,并可将已故配偶的遗产所欠的所有税款递延至尚存配偶去世(即第二次死亡)。如果您继承了已故配偶的遗产,但您是非美国公民,您并不能像美国公民一样享有婚姻扣除的遗产免税额。如果存活配偶不是美国公民,为享受无限制的婚姻扣除额,则需要建立QDOT信托(有资格的国内信托),把留给存活配偶的财产放在此种信托里,以使其受益,并可以使遗产税推迟到生存的非美国公民配偶去世为止。但是,处于赠与和遗产税豁免的目的,居民外国人配偶(resident alien spouses)与公民是一样的,享有1158万美元的免税额。如果非美国公民存活配偶在已逝配偶去世时是美国居民,并且一直保持这种身份直到获得公民身份,而在已逝配偶的遗产税申报表(IRS表格706)提交之前成为公民,已逝配偶的遗产将有权获得与美国公民相同的婚姻扣除和遗产税递延。设立QDOT信托是使非美国公民可以适用婚姻扣除额继承财产的通行做法。建立符合婚姻扣减额的QDOT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该信托必须是一个“普通”信托。

2.该信托必须至少有一位美国受托人(个人或公司)。

3.除非美国受托人有权对分配额度所征收的税款进行预扣外,该信托禁止分配。

4.该信托必须根据美国各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来维持。

5.为了适用QDOT规则,逝者的遗产代理人必须选择适用QDOT。

6.该信托必须符合国税局关于婚姻扣除的资格条件。

 

如果信托资产超过两百万美元,会有较为复杂的申报要求和保证金(bond)要求。虽然美国公民可以从其配偶那里获得无限制的年度赠与,但非美国公民只能从其配偶那里获得155,000美元(2020年数据)的年度赠与。因此,QDOT对此的替代方法是每年向非公民配偶赠送155,000美元的年度赠予免税金额,然后将其用于购买由信托拥有并且配偶可以终身访问的人寿保险。死亡理赔金可用于支付非美国公民配偶的生活费用。另外,已故配偶也可以将其资产留在信托中,指定给非美国公民配偶受益人每年不超过年度赠与税豁免额(目前是155,000美元/年。这两种替代方案的问题在于,如果遗产大于1158万美元并且非公民配偶是来自遗产税条约国家的公民,则将浪费非公民配偶未使用的遗产税免税额。

 

      QDOT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从QDOT向非公民配偶进行本金分配,则要按死者的遗产税率征收遗产税,并且受托人必须有权根据国税局规定预扣此税。即使使用QDOT,也应仅在非QDOT信托已经使用了155,000美元的年度免税额,但非公民配偶实际上需要更多的钱时才进行分配。从QDOT进行分配时,需要立即缴纳遗产税,除非是根据《财政部条例》2056A-5(c)用于应对卫生、教育、生活维系等紧急困难。此外,如果分配是针对适格的慈善捐赠,从QDOT进行分配时也不必立即缴纳遗产税。

 

     不幸的是,在理想情况下,QDOT的资产可能不会被非公民配偶提取出来使用,而只是留在那儿利用婚姻扣除额为剩余受益人的最终利益服务。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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